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校首页 | 本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师资工作 | 人事工作 | 劳资工作 | 博士后工作 | 人才交流中心 | 下载中心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正文
 
西安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1-12-01 14:57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西安科技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既考核教学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也考核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五条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3年。
(三)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第八条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助教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第四章 讲师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四)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教学业务能力
(一)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专业课120计划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学校或本单位安排的其他教学实践活动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此项不作要求。
(三)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部)安排的各类教学及科研活动及学科建设工作,完成规定的专业进修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业绩:
(一)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二)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或参加、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得奖励,或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一篇。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五)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有硕士学位。
(六)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十六条教学业务能力
(一)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二)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三)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具有半年以上工矿企业挂职锻炼经历;或进入国内外著名高校作访问学者半年以上;或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1年以上;或承担并完成1项校级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材编写等),个人排名前三名,并公开发表1篇教学改革论文;或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社会实践活动,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半年以上,并公开发表1篇教学改革论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此项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并每年独立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
(B)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公开发表3篇核心期刊论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校级以上规划教材。
(C)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承担(个人排名前三名)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艺术1万元)。
(D)成果及获奖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理科6万元,文科、艺术3万元);
②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④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地市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⑤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校级以上规划教材。
(C)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D)成果及获奖
①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艺术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理科15万元,文科、艺术10万元);
② 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五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第六章 教授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四)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任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教学业务能力
(一)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3门),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二)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第二十条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并每年独立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和校级以上规划教材。
(C)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艺术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25万元以上(理科15万元,文科、艺术7万元)。
(D)成果及获奖
①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艺术1万元);
②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0万元以上(理科25万元,文科、艺术12万元);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师德先进个人,或师德标兵称号者;
⑤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及省部级、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⑥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
⑦教师指导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⑧公开出版校级以上规划教材或著作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并撰写15万字以上);
⑨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1项;
⑩在SCI一区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计划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4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校级以上规划教材。
(C)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艺术2万元)。
(D)成果及获奖
①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1项,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艺术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80万元以上(理科40万元,文科、艺术20万元);
②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③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
第七章 转评系列
第二十一条凡由其他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已转入专任教师岗位上工作,属专任教师编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三)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四)具备拟转职务任职条件(含晋升基本条件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第二十二条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于转换副教授满1年后申请晋升教授职务者,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转换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八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15~25人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涵盖学校大部分学科,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教授担任。每届评委会任期一般为3年。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7~13人组成。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第二十五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教师本人根据其任职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本人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计算机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基本条件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填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二)学院(部)教师职称评审小组审核、公示
各学院(部)教师职称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从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品德修养以及履行现任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业绩材料利用3~5天时间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向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推荐。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拒不完成学院(部)分配的各项任务者,学院(部)不得推荐上报。
各学院(部)要严格教学水平和质量考核,考核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考核办法。主要考核内容:是否吸收了本学科领域最新成果及进展;批改作业的质量和数量;指导实验实习及批改实验实习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考核授课的门数和教学时数情况。
(三)资格审查及业绩量化计分
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组织纪委、工会、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业绩进行量化计分,并根据各级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同行评议
代表申请人水平及业绩的科研论文及成果送同行专家评议。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召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和申请人的条件对其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水平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与教学和科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科研成果、编写教材、著书、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评审中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科研成果的考核注重应用效益和实际效果。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备案、上报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推荐参加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出席评委超过应到评委的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七条评审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第二十八条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适当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
第二十九条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达到《西安科技大学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教师,可申请破格晋升相应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凡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称评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说明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论文均指独作或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四)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六)所有业绩须有我校署名。
(七)外语、体育、社科、艺术类学科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辑的“核心期刊”目录作为确认依据;其它学科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核心期刊”目录作为确认依据。
第三十二条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文件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安科技大学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闭窗口
 

教育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陕西省教育厅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 | 国家留学基金委

 
 
 

365bet赌场官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9-85583027 83858179

传真:029-85583027 E-mail:xiaodw@xust.edu.cn